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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

日期:2011年04月07日 00:00    浏览量:次    作者:佚名

各省级部门及企(事)业单位:

 根据中办、国办《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518号)精神,为积极贯彻国家、省有关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,加强用人单位、人才市场和高校之间的联系,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,发挥省级部门及企(事)业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,搞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,促进全省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和谐发展,现就实施高校毕业生实习(见习)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 一、关于高校毕业生到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实习(见习)的重要意义

 1.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实习(见习)制度是我省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的重要举措。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,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,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。当前,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。对此,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,胡锦涛同志做了重要批示,要求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。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带头贯彻落实好中央意见和精神,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难问题。

2.高校毕业生到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实习(见习)是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运行机制的具体体现。在坚持市场导向的前提下,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,把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。

3.高校毕业生到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实习(见习)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,有利于他们了解国情,了解社会,有利于教育引导毕业生选择正确的就业观和塑造健康的人格,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。

二、实施高校毕业生实习(见习)制度的目的

一是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锻炼机会,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,使其能更快的融入工作,提高实际操作能力。二是增加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相互了解,为用人单位科学地选录、优化配置毕业生资源创造条件。

三、安排实习(见习)工作的要求及相关事宜

省级各有关部门、企(事)业单位应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,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和工作岗位技能需求,提供实习岗位和见习机会,安排接受高校毕业生实习(见习),为其成才创造条件。实习(见习)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确定,最多不超过一年。用人单位与学校应签订实习(见习)协议,实习(见习)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并提供实习(见习)所需的基本工作条件。高校毕业生实习(见习)期间生活费用、交通费用,原则上由高校和实习生自理。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在本单位实习(见习)的学生解决部分基本生活费用。实习(见习)锻炼时间的长短根据学校安排和用人单位需要协商确定。

四、工作联系部门

各部门接此通知后,请及时将拟接受安排高校毕业生实习(见习)的岗位信息反馈至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(四川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)。目前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已与省内40余家大中专院校建立了人才资源基地。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将按照单位对实习生需求与各高校联系,免费发布实习(见习)岗位信息,协助高校安排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岗实习(见习)。